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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嘉宏代 理 人 賴昱任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楊安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韓新梅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丁駿華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代 理 人 陳天翔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嘉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嘉宏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