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中正代 理 人 林峻義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李中正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