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47號抗 告 人 李燕寶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TD.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前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114年度簡上字第1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以114年度聲再字第4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又原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仍提起抗告,自應認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