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47號抗 告 人 李燕寶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TD.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前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114年度簡上字第1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以114年度聲再字第4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又原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仍提起抗告,自應認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