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55號再審聲請人 蕭金一再審相對人 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藍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49號確定裁定於民國112年6月2日確定,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稽,乃聲請人遲至114年11月27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