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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蕭正朋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國一一四年度重國字第八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㈠聲請迴避,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民國一一四年度重國字第八號國家賠償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四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同居人得付與,於同年月八日寄存在聲請人住所地警察機關即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卷第十九頁),經十日於同年月十八日發生效力,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可按,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