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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代 理 人 黃帥升律師

陳誌泓律師陳威韶律師昌晏妤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順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657,160元,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