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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5號聲 請 人 陳民泰相 對 人 鄭文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第1頁第30行「612萬5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71萬6,054元」;第1頁第31行「28萬8,38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88萬3,840元」;第2頁第5行「2,822萬8198元」、「6,120,598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4,019萬8,441元」、「8,716,054元」;第2頁第6行「28,228,1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0,198,44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