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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14號聲 請 人 王月琴代 理 人 陳建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瑤真間請求返還頂樓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O八號請求返還頂樓等事件如附表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8號請求返還頂樓等事件業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宣判,伊為準備上訴事宜,爰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並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泊欣附表:

編號 日期 1 113年3月1日 2 113年7月17日 3 113年9月11日 4 113年11月25日 5 114年1月20日 6 114年3月10日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