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74號聲 請 人 陳國賢
陳美蘭許榮醮曹榮華蕭芳卿郭春連邱漢中
邵柏傑王信一趙月香林信全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司字第40號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芳華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