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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20號聲 請 人 林志燦相 對 人 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召集股東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合法股東,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三,依法具有聲請召集股東會之資格。原董事長張良旭已於民國114年5月16日因健康因素辭任董事長職務,致公司目前陷入無負責人之情形,經營業務無法正常推動,並對外無適格代表人,影響公司運作甚鉅。聲請人及其他股東曾於114年5月5日、114年5月16日兩次召開股東會,惟因出席股東人數均未達法定開會門檻,致使董事與董事長之選任程序無法依法完成。股東之一之聲請人已取得大部份股東支持,表達願意擔任接任董事長,惟受限於上述股東會無法成立之困境,無法依章程完成正當程序。為維護公司正常營運、健全法人治理,聲請本院依公司法第189條之1裁定由聲請人召集相對人股東會,以完成董事與董事長之合法改選程序。

二、按公司法第189條之1規定「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經核尚非聲請人得請求法院裁定由聲請人召集相對人股東會之法律規定。此外,公司法並無規定聲請人得基於相對人股東資格請求法院裁定由聲請人召集相對人股東會,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由聲請人召集股東會以完成董事與董事長之合法改選程序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聲請召集股東會
裁判日期: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