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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82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又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0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06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

件),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代位債務人蕭泓哲請求被告(即被繼承人之其餘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為裁判分割。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亦為蕭泓哲之債權人,為確保伊債權,債務人蕭泓哲所繼承、請求裁判分割之遺產,與伊行使債權之權利有利害關係,爰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並檢具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464號民事簡易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為證。經查,依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464號判決所載(見本院卷第9-10頁),聲請人固亦為蕭泓哲之債權人,且法院亦判命蕭泓哲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9萬1896元及利息,惟揆諸上開規定、說明,聲請人並未舉證其已獲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且聲請人所指上開聲請閱卷事由,經核至多僅屬經濟上利害關係,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就系爭事件卷內文書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準此,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