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82號聲 請 人 陳蔡秀錦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行政法院、司法院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國字第2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4年度重國字第27號承辦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