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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97號聲 請 人 邱鳳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章守華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並無提起強制執行法列舉之訴訟存在時,法院即無由依職權或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於民國99年間向訴外人賴建興購得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之5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地),因稅制考量,與相對人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協議,將系爭房地登記於相對人名下,然系爭房地實際上是聲請人所有,且聲請人為避免系爭房地遭相對人之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曾代相對人清償其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84,235元,爰依借名登記協議起訴請求相對人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並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第179條、第312條請求擇一命相對人給付上開代為清償之284,235元,由本院以113年度重訴第90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審理中。嗣因系爭房地遭相對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已訂114年11月5日拍賣,爰聲請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41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等語。惟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41號執行事件係由相對人之債權人即訴外人吳英蘭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741號案件(含併入之114年度司執字第20860號案件)處理。惟本件訴訟並非屬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無由本院裁定命執行法院停止執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與法不合,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