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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42號聲 請 人 蔡顯進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應徵新台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