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66號聲 請 人 徐秀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慧玲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查聲請人所提起之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3萬6,94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4,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