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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72號聲 請 人 鄭國欽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2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廻避,或有第32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廻避,固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明定。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係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2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業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駁回原告之訴而告終結,有卷附民事裁定足參,並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抗告人具狀聲請系爭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