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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85號聲 請 人 劉上猷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54萬1,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581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如附表編號1至4、8所示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44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581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物即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合稱系爭保單)有所有權存在,系爭保單如經執行勢必無法回復原狀,聲請人業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於上開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㈠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目前仍在進行中,附表所示保險契

約之執行狀態,分別如附表「執行情形」欄所示,且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744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異議之訴)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系爭執行事件、系爭異議之訴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

件之附表編號1至4、8所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5至7所示保險契約,因已撤銷扣押命令,應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又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公司)向本院執行處陳報之保險契約中,自始即無附表編號9所示保險契約,此亦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停止附表編號5至7、9所示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程序,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㈢附表編號3所示保險契約之預估解約金,以聲請人提起系爭異

議之訴即114年11月26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

1.61計算,換算後為新臺幣(以下為註明幣別者同)16萬7,723元(計算式:5,306元×31.61=16萬7,7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附表編號1至4、8所示保險契約之預估解約金共180萬1,986元,堪認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而未能即時就執行標的受償所受之損害,為上開金額延後受償期間之利息損失。復參酌聲請人所提系爭異議之訴,亦係請求撤銷附表所示保單之執行程序,是該案訴訟標的價額顯逾150萬元,該案屬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推估聲請人因提起系爭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致執行延宕期間約為6年,故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受可能損害額約為54萬0,596元(計算式:180萬1,986元×5%×6年=54萬0,5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取其概數以54萬1,000元為適當。從而,聲請人以54萬1,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系爭執行事件中就如附表編號1至4、8所示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程序,於系爭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薇晴附表編號 保險公司 保險契約 主約名稱 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 執行情形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312還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51萬8,220元 已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准予債權人向保險公司收取解約金之執行命令(卷內無事證證明債權人已收取) 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12還本終身壽險 0000000000 17萬8,770元 3 富邦人壽公司 富邦人壽美富紅運外幣分紅終身壽險 0000000000-00 美元5,306元 已核發終止保險契約,解約金支付本院之執行命令 4 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63萬1,672元 已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准予債權人向保險公司收取解約金之執行命令(卷內無事證證明債權人已收取) 5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9萬6,566元 已撤銷扣押 6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8萬3,213元 7 安泰新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12萬5,121元 8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30萬5,601元 已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准予債權人向保險公司收取解約金之執行命令(卷內無事證證明債權人已收取) 9 Z000000000-00 富邦人壽公司陳報之保險契約中,並無此保險契約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