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87號聲 請 人 陳蔡秀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最高行政法院等間114年度重國字第20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重國第20號事件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