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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87號聲 請 人 陳蔡秀錦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行政法院等間114年度重國字第20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6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114年度聲字第6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前經本院於115年7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7日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卷第79、93-97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