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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31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