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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34號聲 請 人 位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孟賢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建中、陳羿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114年度訴字第32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前段、第90之3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理由參照)。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應就聲請人所敘明之「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聲請人如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1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於聲請狀上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於法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業於同年11月26日就該裁定為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即屬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