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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63號聲 請 人 賴裕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查聲請人所提起之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志洋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