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2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吳紹琥即法瑞診所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林新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已聲請執行司法事務官鄧誠仁迴避,為避免執行行為繼續執行,司法事務官應立即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程序,直到聲請迴避事件作出裁定為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準用第39條規定,聲請:㈠於聲請迴避事件終結前,司法事務官應停止114年度司執全宙字第734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㈡民國114年12月10日下午3時之現場履勘及擬由鎖匠開鎖入內之執行行為應立即停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14年11月13日對本院114年11月6日執行命令(執行內容:定114年12月10日下午3時履勘執行標的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地)聲明異議,經司法事務官以114年11月17日北院信114司執全宙字第734號民事執行處函通知聲請人應於上開履勘期日到場或委任代理人到場,以利法院進行現況調查,聲請人於114年12月1日對前開民事執行處函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於114年12月4日以114年度司執全字第734號裁定駁回異議聲明,聲請人於114年12月9日具狀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司法事務官遂通知相對人114年12月10日履勘取消等情,有114年11月6日本院執行命令、114年11月17日民事執行處函、114年度司執全字第734號裁定、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就聲請㈡部分,因履勘取消,即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另就聲請㈠部分,聲請人主張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一節,顯然非屬前述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得聲請停止執行之事由,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自非有據。至司法事務官被聲請迴避時,司法事務官是否依職權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二事。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於法無據,礙難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