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31號聲 請 人 李玟慧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