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34號聲 請 人 楊明琛相 對 人 李俊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訴訟終結或第5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就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經本院以112年度訴聲字第5號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現系爭不動產已無為上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規定,聲請撤銷許可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以112年度訴聲字第5號許可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嗣本案訴訟即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判決後,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字第237號審理,並於114年12月24日因調解成立而訴訟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237號卷宗核閱無誤。本案訴訟既已終結,聲請人自無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本院撤銷前開許可登記之裁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得另行依照同法第13項之規定,以訴訟終結為由,向法院聲請核發證明,自行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一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2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74.67 全部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50.71 全部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51.55 全部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566 527/10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2 527/10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5 527/10000

附表二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臺北市○○區○○街0號房屋地下層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4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 369.63 105/10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 40.32 (附屬建物13.62) 全部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123.31 (附屬建物13.76) 全部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475 100/10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567 247/10000附表三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房屋地下層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163.05 (附屬建物15.46) 全部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115.41 (附屬建物12.9) 全部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438.46 220/900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567 530/10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567 111/10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567 67/10000附表四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123.31 (附屬建物13.76) 全部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567 247/10000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