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35號聲 請 人 鄭國欽上列聲請人就聲請迴避事件(11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於115年1月8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卷第267頁),聲請人迄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