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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尹超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28號確認區分所有權決議無效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28號確認區分所有權決議無效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世紀敦南社區住戶,配偶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且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為社區管理委員。而於113年11月30日區分所有權人經當時之主席報告方得知本件訴訟,住戶之前並未被告知。而本件判決之主文恐將影響將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方式,而就本件實體內容亦考量是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故與本件有利害關係,爰聲請閱覽本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主張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13年11月30日世紀敦南第四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為佐,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