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134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安置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