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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衛字第 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張琬琳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