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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衛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張琬琳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狀影本所示。

二、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1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第2項前段及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並有傷害他人之虞,經警據報到場將其送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下稱松德醫院)急診,並經勸說同意住院後仍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且有傷害他人之虞,並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要求出院,與主治醫師會談時情緒激動,認為父親與阿姨和醫生串通,揚言「我要宰了他們」,拒絕繼續住院,松德醫院於同日經2位專科醫師鑑定,認為聲請人患有非特定的情緒障礙症,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拒絕接受住院治療,松德醫院乃緊急安置聲請人並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強制住院,聲請人因此於同年6月2日聲請提審,甫經本院於同日以114年度家提字第14號裁定認定聲請人仍有嚴重妄想並有傷人之虞,松德醫院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與前揭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無違而駁回聲請人提審聲請,該裁定於同年月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旋於翌(6)日提起本件停止強制住院聲請等節,業經本院調取上開114年度家提字第14號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件如附件所示民事聲請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戳文在卷可稽。本院綜上各情,認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之虞,松德醫院依前揭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對聲請人施以強制住院,其程序尚無違誤,且聲請人仍有繼續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