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 告 徐慶民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蔡馥如律師童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寶汽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又清算人,在執行清算職務範圍內即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113條第2項、第79條、第8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藍寶汽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藍寶汽車公司)已於民國8

9年12月21日遭撤銷登記,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補字卷第17頁),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㈡如藍寶汽車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

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㈢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藍寶汽車公司最新地址、該公司正

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清算人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

二、請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