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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12號原 告 蔡育篤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給付承攬瑕疵擔保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