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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30號原 告 蕭棋云上本件原告與被告周震西等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主張依兩造間委任關係等請求給付律師報酬,聲明:㈠被告周震西、連家農、廖英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1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周震西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算,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查原告於114年5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見原告民事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孳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萬1250元(計算式:70萬1250元+20萬元+20萬元自112年5月23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之利息2萬元=92萬1250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