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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35號原 告 陳金坤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