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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58號原 告 吳翠玉被 告 世紀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 察 人 林欣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暨股東關係不存在,上開二訴訟標的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訴訟標的所受利益並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上利益因不能核定,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合計為3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