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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18號原 告 黃金枝

李宇生

李宇淇

李宇渙李芳玲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本金新臺幣(下同)223萬5,622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之債權逾被繼承人李楨夫遺產範圍部分不存在。核原告請求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均無法審酌原告上開訴之聲明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