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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2號原 告 佳彬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昌芳嬅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被 告 楊宜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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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懷賜

許新格昌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萬5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1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