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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補字第1546號原 告 發洲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天才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5,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