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51號原 告 林献村上列當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恢復名譽之非財產權訴訟,就訴之聲明第1、2項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合計為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