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52號原 告 洪文輝被 告 六度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涂明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應將持有六度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六度公司)10%股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三)被告涂明志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借款)。原告就聲明第一項所有之利益,為其請求移轉六度公司10%股權所支出之價款500,000元,業據原告提出股權轉讓協議為證,核定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00元,加計聲明第二項之價額50,000元、第三項之價額200,000元,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