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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 告 李承霖

李承平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俊雄等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