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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71號原 告 沅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懋陽景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原告係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舊法時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