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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87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被 告 王月容

王志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9萬2,979元(本金1,745萬元+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起訴之日114年6月1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金額424萬2,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1,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