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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08號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啓林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石國

吳玲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國、吳玲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裁判費27萬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萬5,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