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15號原 告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嶸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展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8,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