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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29號原 告 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藤真被 告 酷多創意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隆政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255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案由:減少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