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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32號原 告 林永源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坤建設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4,312元,加計起訴前之違約金120,000元,共計4,634,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裁判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