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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46號原 告 宣明智

陳世明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青溪總會間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民國114年3月30日理事會(理監事會議)選舉黃茂實為理事長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備位聲明系爭決議應予撤銷,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又原告雖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惟其目的均在排除系爭決議之效力,其間經濟利益與訴訟目的相同,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且因兩者價額相同,無庸重覆計算。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