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5號原 告 永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子陽農漁光電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台幣(下同)802萬8858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2萬8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4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