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86號原 告 王伯凱被 告 黃嘉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5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兩造間於民國114年5月7日所簽立之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系爭和解書記載原告應賠償被告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堪認原告就系爭和解書撤銷所得之利益為18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冠中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書等
裁判日期:2025-06-27